索引号: 016007768/2011-0008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1-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凤翔县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1-30 19:43:58 浏览次数: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推动我县义务教育的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与标准

资助对象: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学校寄宿的家庭生活困难学生。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情况的贫困学生优先考虑:

1.烈士直系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

2.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4.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学生;

5.父母患重大病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或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阶段性困难的学生;

6.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7.低收入农村家庭贫困学生(家庭年总收入不足于5000元人民币)及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阶段性困难的学生。

补助标准:学生每学期在校天数按125天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共计补助375元;初中生每生每天补助4元,共计补助500元。

二、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寄宿生贫困学生每学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每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凤翔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各学校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拟定贫困寄宿生名单,再根据《细则》规定及上级下达指标,确定贫困家庭寄宿生学生人数名单,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于每年9月10日前,将本学年《凤翔县中小学贫困家庭寄宿生花名册》上报县资助中心审核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根据上级部门下达指标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档案管理

1.各校要对本校内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情况进行逐人登记造册,填写《凤翔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花名册》,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报县资助中心。

2.各学校要建立专门的台帐,详细记录享受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名单、数额,以及相关文件、申请表、发放表、评审记录等各种档案,档案按学期装订成册,并加目录、封面存档,以备上级核查。

四、资金管理与发放

1.补助金由县财政局按学期分批下拨各学校经费户。

2.学校通知班主任、受助学生、学生监护人在《凤翔县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表》上签字。对个别受助学生因转学、不寄宿等原因而形成的剩余资金,必须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在校内进行调整,学校不得截留、挪用或随意更换资助对象。

3.各校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要实行专账、专人管理,必须按照“三统一”的发放形式进行操作(统一发放时间及金额:根据一学期补助标准,平均按4个月逐月足额发放;统一发放餐券:补助金必须以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餐券代替;统一发放台帐:严格按照发放表逐人签字并归档)。

五、监督和检查

1.各校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县资助中心举报电话:7236190,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县资助中心定期对各学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补助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出现问题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将追回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