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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4-07-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凤翔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1-30 19:43:5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并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在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我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我县普通高中资助主要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以下简称“国家级助学金”)和宝鸡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以下简称“市级助学金”)。 

第二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公办和民办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国家级助学金按照全县高中在校学生人数30%左右的资助比例设立,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学年2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市级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四条 普通高中助学金申请条件:国家级助学金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即特困生、贫困生。国家级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保证以下各类学生: 

1、特困生: 

(1)凡享受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子女)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五保户家庭经济子女、孤儿及烈士子女; 

(3)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学生父母双残且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残疾学生(残疾程度为1—2级); 

(4)学生父母长期身患重大疾病、精神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2、贫困生 : 

(1)、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 

(2)、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长期患有重大疾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子女;  

(3)、本学年度家庭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父母一方残疾或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程度为3-4级)。 

市级助学金资格认定不包含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调节省、择校生、复读生。资助对象为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或农村低保户子女。 

第五条 学生申请 

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国家及市级助学金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件及乡镇民政办、村委会、民政局提供的各类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 学校评审 

各学校要成立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本校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对申请学生提交的各类证件及相关证明分类整理,并组织本校贫困生领导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到学生家里进行实地查看。在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监督电话:0917—8920280),学校将受助学生相关证件及证明资料完整规范,分类归档,登记成册,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助学金审批 

普通高中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结果报县教育体育局主管局长、局长签注意见后,由县教育、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批复,同时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助学金发放 

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县教育体育局,县教育体育局再将资金拨付到资助中心助学金专户上,学校为受助学生办理助学金卡,资助中心提供受助学生名单,由邮储银行直接将助学金划拨到学生资助卡,再由学校为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卡,发放时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名。发放结束后,各学校对受助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能少于7天,并公布监督电话:0917—8920280。 

遗失、补办卡的情况处理:学生在遗失助学金卡后,及时向学校申请并填写助学金卡补办申请表,并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无误盖章后,由学校到银行办理(补办银行卡申请表一式三份,学校、县资助管理中心、银行各存档一份)。 

第九条 监督检查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普通高中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学校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检查和监督。县教育、财政部门将组织对高中助学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高中助学金的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917—8920280。 

第十条 本细则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