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7768/2015-00606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凤翔县分级诊疗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1-30 19:42:51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合理利用城乡医疗卫生资源,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合理调控和引导参合患者住院流向,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急慢分诊、分级诊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新模式,为参合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服务,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促进新农合事业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宝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市卫农发〔2014〕490号)和《凤翔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一、实施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县域内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本细则所指的“双向技术转诊”是指新农合参合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在县域内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与县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诊治过程(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双向技术转诊”按宝市卫农发〔2014〕490号文件执行)。

2、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我县县域内的所有新农合定点的镇(中心)卫生院和民营一级医院。县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我县县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

3、确定凤翔县医院、凤翔县中医院、凤翔县妇幼保健院(仅限妇产科、儿科)为我县上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技术转诊定点医院。

二、转诊原则

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应遵循以下原则:

1、患者就近自愿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自主选择权,选择就近医疗机构就诊。

2、基层首诊原则。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和诊疗病种指导目录,安全、方便、及时、快捷就近就诊和转诊。  

3、分级转诊原则。一般应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顺序进行逐级技术转诊。确因病情特殊者,经主管科室主任、业务院长审签,可越级转诊。

4、资源共享原则。县级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要规范转诊程序,明确转入、转出标准,通过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建立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医疗服务。

三、转诊范围

1、急(危、重)症、精神疾病、法定传染病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和其他政策规定必须定点收住的患者,不受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限制。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 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如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可直接选择原就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按其选择住院级别享受相应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补助。

2、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应将下列参合患者逐级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⑴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⑵受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⑶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⑷急性传染病及原因不明的疑似传染病患者;⑸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需要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的病例。

3、有以下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县级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转回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⑴急诊入院的各种疾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实施医学康复治疗的;⑵诊断已经明确,无需继续在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实施治疗的患者;⑶各类经手术治疗后病情已经稳定,仅需医学康复治疗的;⑷各种危重疾病晚期,仅需姑息、保守、支持治疗的;⑸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有确切依据已经渡过传染期的;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患者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

4、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进行平行转诊(恶性肿瘤、精神病等特殊病种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必须定点收住的病种不受政策限制)。

四、转诊程序

1、上转程序:⑴参合患者遇到健康问题,首先向签约医师(签约的乡村医生或全科医生)咨询,在签约医师指导下就近就诊,原则上应首先在新农合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初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由全科医生或经治医师出具“凤翔县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上转)”,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医院技术转诊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及时转往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⑵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由全科医生或经治医师出具“陕西省凤翔县新农合住院技术转诊单”,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医院技术转诊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及时转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⑶上述向上转诊过程,经治医生应认真填写转诊记录,与服务对象本人健康档案一并归档,且应向上级医疗机构完整提供相关诊疗资料(由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移交,并在转诊单存根上签收)。

2、下转程序:在县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期,对病情稳定需要转入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继续实施医学康复治疗的,由经治医疗机构出具“凤翔县医疗机构双向转诊书(下转)”,经科主任审核,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后,医院技术转诊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转往新农合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康复治疗。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记录,并与服务对象本人健康档案一并归档。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时,需提供前期诊断治疗相关信息,向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回转患者时应提供检查结果、后续治疗方案及康复指导意见。鼓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康复治疗,对于下转比例高于住院总人数5%的医疗机构,县局将从医改专项经费中列支予以奖励;不予下转或下转比例不足住院总人数5%的医疗机构,县合疗办将根据检查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五、补偿规定

1、无特殊情况,参合患者未经技术转诊自行在县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无新农合技术转诊单的,县级二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向患者履行签字告知手续后,按照本医院级别执行相应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下浮10%后实行“直通车”报销。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下浮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符合回转条件的参合患者回转至基层医疗机构(由县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转至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且继续按照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实施与本次在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疾病相关医学康复治疗的,本次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出院结算时不再扣除起付线,按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助标准予以结算。补助标准为:无起付线,镇卫生院按90%补助,民营一级医院按75%补助。

3、因长期在外地(县域外)居住、务工、上学、探亲或急诊等原因就近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受住院技术转诊限制,但患者必须提供急诊住院病历和长期居住地证明(务工单位、社区、学校及当地派出所等),方可正常享受新农合补偿。

六、监督管理

1、县卫生局、县合疗办将把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纳入推进医改目标任务和签署新农合服务协议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并将通过日常抽查、回访、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的监督指导。

2、对认真执行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相关规定,管理规范,参合患者评价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新农合诚信服务评估的重要依据。

3、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局、县合疗办视其情节轻重,对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新农合定点资格等处理;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采取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方式刁难参合患者,对符合转诊条件而不及时出具转诊手续的;(3)违规将患者转往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从中收取“介绍费”的;(4)符合转诊条件而拒绝转诊,推诿扯皮、贻误病情,酿成医疗纠纷或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医改的重点任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切实建立健全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住院双向技术转诊工作,明确服务流程和责任划分,优先安排住院,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2、强化宣传引导。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新农合“住院双向技术转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等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宣传、公示,新农合结算处张贴广告、悬挂横幅,设置投诉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履行告知。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对确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或回转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医学康复治疗的参合患者,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技术转诊有关规定和相关医院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供参合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引导参合患者自觉履行转诊手续,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对应持技术转诊单而未持有者,收治医院必须就“因为未持有转诊单可能无法获得新农合补助”的情况告知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做到知情同意并签字。

4、密切协作配合。县级二级医院和基层医院要制定详尽的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工作安排,完善首诊制度、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做到任务相互衔接、业务密切配合、工作共同推进。

八、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15年5月20日起施行,由县卫生局、县合疗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