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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7-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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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翔县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30 19:28:37 浏览次数:

凤市监管发〔2017〕177号

凤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凤翔县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镇食药监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凤翔县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凤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凤翔县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凤翔县境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保健用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食品药品稽查队负责“红黑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县局信息中心负责“红黑榜”发布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榜”管理评选标准:

(一)受到县政府、县食安委及以上表彰的;

(二)获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载的;

(三)因诚信守法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

(四)在建立产品内控体系、保障产品安全或者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表彰、奖励的;

(五)连续3年被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评定为诚信优秀或信用等级A级的;

(六)其他应当纳入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管理:

(一)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文件资料样品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挠或变相抗拒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抽样检测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六)依法受到资格罚被禁止从事相关工作的;

(七)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在食品药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

(九)因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引发安全事件的;

(十)应经许可而未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十一)用虚假许可证明、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等安全标志或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

(十二)违法发布广告被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

(十三)被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为诚信不合格或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生产经营者;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等应当纳入的情形。

第七条“红黑榜”的公布信息应包括:

(一)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纳入管理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第八条“红黑榜”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根据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或食药监管形势,可以增加发布频次。

第九条按照“谁监管、谁产生”的原则,由县局负责食品药品监管的股室和食品药品稽查队负责筛选、推荐上榜者,每个股室、单位最少推荐“红榜”、“黑榜”名单各2个,同时填写并审核《“红黑榜”发布推荐表》,于每季度末将《“红黑榜”发布推荐表》(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县局“红黑榜”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条管理机构在发布前应书面告知拟列入“红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拟列入“红榜”者预先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拟列入“红黑榜”有异议的单位和人员应于收到告知书或者预先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一条告知及预先公示期满后,管理机构将拟上榜名单及复核申请提交局务会审定后,由县局信息中心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当事人、相关人员或单位认为公布的“红黑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管理机构会同监管股室核实,根据情况报局长审批后分别处理: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发布更正信息并说明情况;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向提出异议的申请者书面说明情况;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按局长审批意见处理。对受理的异议申请处理情况应及时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申请者。

第十三条对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在被管理期限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者在被列入“黑榜”期间,每半年应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和县局监管股室报告一次生产经营情况,并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二)对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由县局监管股室记入信用监管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追踪整改情况。

(三)对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两年内没有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先评优的资格。

(四)对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在“黑榜”公布期间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再次纳入“黑榜”,公布期限重新计算。

(五)对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而纳入“黑榜”的,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申请。

第十四条被列入“红榜”的生产经营者,在被管理期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激励:

(一)被列入“红榜”期间,可以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二)被列入“红榜”的生产经营者,优先予以表彰奖励;

(三)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四)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红榜”在公布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局撤销其“红榜”资格:

(一)在县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二)被举报投诉并核查属实的;

(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黑榜”在公布期限内,能够配合监管,积极整改,纠正有关行为的,可申请提前结束公布。经县局相关股室查证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并按程序经批准后可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红榜”公布期限为半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数据库。

“黑榜”公布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半年,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数据库。

“红黑榜”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红黑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红黑榜”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