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全县城乡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城乡供水突发事件,尽可能减少重大供水事件对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所造成的严重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供水事件的能力,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城市水源和县城供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精神,结合凤翔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城乡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城乡供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因突发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
供水水源不足和供水设施的损毁,发生严重缺水,重大水污染导致供水水质恶化,造成人员伤亡(含失踪)等。
(2)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原因等导致水源枯竭或突发供水生产事故或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供水事件。
1.4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规范有序、有效控制”的原则,结合我县城乡供水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供水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2.组织体系
2.1组织机构
2.1.1县政府成立城乡供水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水利局、建设局、卫生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处置全县的城乡供水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本部门应对供水应急的协调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2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各乡镇城乡编制和修改供水应急预案;负责严重和特别严重供水应急事件信息的上传下达及新闻发布;协调、组织专家对供水事故进行分析、会商,提出预防或控制、抢修等应急措施,为指挥部的决策服务;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指挥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供水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辖区内的供水应急预案,负责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内城乡水源和供水工程的应急处置、损毁工程的抢修和恢复供水等工作。
2.1.4各供水单位也须成立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供水单位供水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
2.1.5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的供水应急工作,由所在乡镇供水应急组织负责;跨乡镇联村水源和供水系统供水应急工作,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关乡镇供水应急组织协助和配合。各乡镇供水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及时向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工作。
2.2供水管理单位的职责
城乡供水管理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供水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相应的应急供水预案,并报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备案。供水单位应做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前储备应急物资,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对供水隐患应进行经常性排查,做好重大节假日的供水安全检查工作。在供水事故发生后,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负责供水工程的抢修、除险以及临时供水工作,认真撰写、总结供水事故(事件)的应急报告、应急处理实施意见和处理后的总结报告。
3.供水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3.1供水事故的分类
3.1.1自然灾害:指突发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起城乡水源和供水设施严重破坏时的供水事故。
3.1.2持续干旱:指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水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城乡“水荒”的供水问题。
3.1.3水质污染:指因突发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事件,造成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供水事故。
3.1.4其他事故:指生产事故或人为破坏(包括战争)等原因造成的供水事故。
3.2供水事故的分级
供水事故按照事故对城乡供水的影响程度分级,共分: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等级。
Ⅰ级:因地震、滑坡、泥石流、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水源或水厂或输配水管网其中之一或全部完全损坏,造成城乡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镇区供水影响范围为10000人以上。
Ⅱ级: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前三年,下同)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20%--30%(含20%)的,造成部分区域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镇区供水影响人口在5000-10000人。
Ⅲ级: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30%--40%(含3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镇区供水影响人口在3000-5000人。
Ⅳ级:在启用备用水源的情况下,日供水能力为多年同期平均日供水能力的40%--50%(含40%)的,造成部分区域停水48小时以上,镇区供水影响人口在2000-3000人。
4.预防机制、信息监测及预警
4.1供水安全的预防机制
4.1.1建立城乡备用水源。县内十七个乡镇根据各自条件,尽快改变单一水源的状况,力争具备多水源、双电源的供水条件。当主水源中断供水时,其他水源和备用水源供水量应达到正常供水量的70%(事故供水量)的要求。各供水单位应预先接通备用水源,诸如利用其他水库、河流临时泵站、单位或个人的自备水源或借用农用井等,并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和测试性运行,以备应急之用。
4.1.2十七个乡镇的城乡供水水源,特别是作为城乡主水源的地下水源井、水库和河道取水口,应建立水源保护区,明确水源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严格按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各供水单位应在水源或水厂进口处采用设置生物观察池等措施,提前预警供水水质变化情况。
4.1.3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城乡供水工程水源管理,提高供水设施完好率,降低自用水和管网漏失率,建立工程和管道抢修队伍,预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和物资。
4.2应急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应建立信息监测、预报和报告制度。
4.2.1各乡镇的供水单位对水源工程和供水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尽早处置;属于重大隐患,在迅速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及时(2小时之内)报告县供水应急指挥部。
4.2.2在发生Ⅰ、Ⅱ级供水事故时,各乡镇供水应急机构应在2小时以内按规定上报有关供水应急情况,发生Ⅲ、Ⅳ级事故时,应在24小时以内上报。供水事故信息传递给供水主管部门以及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
4.2.3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上报的供水事故等级情况做出判断,并将情况及时(2小时内)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机构。
4.3供水事故应急发布、预案启动及预警解除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城乡供水Ⅰ-Ⅳ级供水应急工作。跨乡镇行政区的水源调配及供水应急工作由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负责。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信息组织专家进行分析、会商。包括原因分析、风险分析,明确影响范围、事故级别,提出预防或控制、抢修等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指挥机构。
供水应急信息预警和供水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和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供水应急状态分别由设市、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相应启动Ⅰ级、Ⅱ级和Ⅲ级供水应急预案。其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Ⅳ级供水应急状态由相应市、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授权供水管理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相应启动Ⅳ级供水应急预案。其预警颜色为蓝色。
预警解除信息由启动预案的供水应急指挥机构予以发布。
5.应急事故的对策措施
5.1指挥与协调。供水应急事故现场指挥由县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与协调。
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决策机制和报告、请示和记录制度,明确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程序等。
5.2建立快速应急机制。各乡镇供水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和备用方案,以及县级领导机关与现场指挥的通讯方案。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在接到供水应急状态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会商,并及时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同时根据分析、会商情况通过媒体及时发布供水应急状态,并积极组织实施供水应急预案。
5.3要积极做好应急供水预案的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本区域的供水形势和发生供水事故的严重程度,积极采取节流堵漏、循环利用等措施,主动配合各种预案的顺利实施。
5.4供水事故的应急对策
供水事故应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和级别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5.4.1自然灾害:
突发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起城市水源和供水设施严重破坏时,应在相应的抗震、防汛、防滑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城乡水源和供水设施的应急抢修工作。
首先,供水单位要尽早派出巡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巡
检、观测,随时报告现场有关信息。并立即组织抢修队伍、机具设备和抢修物资投入现场抢修工作。其次,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情况经分析、会商后,迅速做出判断和处置决定,并按5.5规定实施供水。
5.4.2持续干旱:
因持续干旱导致水源量减少或枯竭,以致发生城乡“水荒”时,应在县乡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旱情对供水的影响程度和缺水情况,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按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具体供水安排参照5.5执行。
5.4.3水质污染:
当突发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水源事件,可能造成相关水质指标严重超标,从而影响公众生命安全,或发现水源中鱼类等生物因污染死亡,供水单位应立即关闭事故水源和受污染的供水管网,停止供水,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环境、卫生等部门,同时派员协助卫生监督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取样分析,进行会商,提出应急处置措施。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水质污染程度和受影响范围迅速组织分析、会商,做出判断和处置决定,同时参照5.5规定启动相应的供水方案。
5.4.4其他事故:当发现生产事故或人为投毒或破坏供水设施时,供水单位应根据情况,采取保障供水安全的临时措施。必要时立即关闭相应的水源、水厂、水池和管道等事故区域,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部门,保护好事发现场,由公安部门取证侦破,并会商处置措施。县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故对供水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按照5.5执行。
5.5不同供水事故级别的供水应急对策和措施
在突发供水事故时,应首先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以下事故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供水措施进行处置。
Ⅳ级:供水单位主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向停水区居民说明最近取水方式。同时组织对事故设施及时抢修。
Ⅲ级:在县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供水单位根据应急程度和方案,及时抢修。对影响区域采取分时、分片、分区供水方案。应急办公室应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适当考虑农业灌溉用水,照顾重点工业和行业、部门及单位的用水,压缩一般工业和生态用水的原则进行供水量的配置。
Ⅱ级:县应急指挥机构在设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按照保证生活,限制一般工业和行业的用水原则进行水量控制和分配。供水应急办公室应通过媒体解释说明原因,同时组织专家提出具体应对办法,必要时可采取定时、定量供水或组织拉水、送水等方案。
Ⅰ级:事发所在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机构动态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紧急情况下事发所在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可直接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供水应急事故。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在结合事故实际,在省应急总指挥部和设区市应急指挥部指导下,及时向城区居民说明情况,采取集中供水栓供水或拉水、送水或调水等方式解决缺水区的临时供水问题。同时积极组织专家考虑较长时间的临时供水方案。
因发生水质污染而造成的供水事故,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县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以及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中心应迅速对水质进行化验,查找原因,并研究提出相应的紧急措施供供水应急指挥机构决策处理。对发生供水应急事故而导致的人员死亡(含失踪),县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执行。
在发生特别严重供水事故时,县人民政府应全力以赴做好事
故善后处理工作。
6.后期处置
6.1供水应急处置后,相关供水应急指挥机构要进行工作总结,全面、客观地分析供水应急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教训,并及时修订、充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同时按规定及时进行经济结算;有关机关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6.2发生供水事故的县水利局和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毁坏工程进行事后评估以及对修复、重建方案的论证和编制工作,按有关程序报批。
6.3供水事故发生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及早开展毁坏工程的修复重建工作,尽快组织应急供水项目建设。
6.4供水事故发生的县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抓紧落实毁坏工程的修复、重建项目的经费筹措,全力支持供水修复建设工程项目的尽快实施。
7.保障措施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供水应急办公室要编制指挥部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通讯录。其通讯均采用有线通讯和移动通讯两种方式,以保障应急时的通讯畅通。
7.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各供水单位都应按4.1.1的要求抓紧供水系统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并做好必要的备用水泵、电机、输电电缆、管道、消毒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须将这些材料设备及送水车辆、水箱和其它社会可以动员的应急物资和抢险、抢修人员等建立数据库管理系统,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定期演练等方式,抓好落实,以应急需。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供水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供水应急专家组。县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各个专家的联系方式整理汇编,并加强在平时工作中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
7.4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将供水事故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