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322016007557L/2021-01387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发布时间: 2021-11-16 11:19:04 浏览次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指证明三级集体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