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6007768/2021-01391
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11-16 11:00:05
名  称:宝凤政办发〔2021〕61号: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1〕61号

宝凤政办发〔2021〕61号: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6 11:00:0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6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区政府网站健康发展,将区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更加有序的政府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站是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简称区政府网站),其域名为http://www.fengxiang.gov.cn/

第三条 区政府网站是区政府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政务信息、便捷提供公共服务、权威发布政策解读、积极开展意见征集、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一体化互联网综合服务平台,是宣传推介凤翔的重要窗口。

第四条 区政府网站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利企便民、集约建设、安全高效的原则。区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内容应全面真实、规范准确、及时有效、实用易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主办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并加强政府网站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区信息中心负责区政府网站日常监测、运维和管理工作,根据网站规划和相关要求,设置调整栏目,策划设计专题,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协调做好内容保障;负责对接宝鸡市政务公开办、宝鸡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和技术公司,做好网站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软硬件更新和安全防范,保障网站平台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六条 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承担区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信息管理员,并在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中心)登记备案,接受区信息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和更新。

 

第三章 功能建设与内容保障

第七条 政府网站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内容,主动做好政务公开。

(一)新闻。区信息中心负责全区综合性、重大新闻的审核发布,所发布的信息要具备时效性。阶段性专题、专栏或链接开设,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由区信息中心负责开设,开设栏目的内容发布、维护与更新由申请单位负责。

(二)公开。区信息中心负责区政府网站公开栏目的规划、协调、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对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三)服务。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做好事项和数据的更新,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一网通办”效能。

(四)互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线访谈栏目内容的审核发布及区长信箱中群众意见、建议、咨询、投诉等问题的交办督办工作。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调查征集,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交区信息中心发布。

(五)数据。区统计局负责全区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统计数据等信息的发布、更新和维护。

(六)区情。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凤翔概况、历史沿革、历史人物、风景名胜、民间工艺、特色小吃等栏目内容的保障。

 

第四章 审查发布

第八条 区政府网站要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对信息内容表述要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各类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和责任,一般信息在区政府网站上发布,由各单位信息管理员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重大、敏感信息,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发布。

第九条 区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因履行审核程序不严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中的责任追究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区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区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链接,也不得从事与区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网站基础安全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区信息中心负责区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强化技术防护,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和安全监测,提高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落实安全整改,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 区政府网站后台登陆的账号、密码由各单位专人专管,不得泄漏。各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操作和管理人员培训,坚持值班读网制度,落实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联动,共同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相关工作,不断推进信息同源、联动发布。建立与宣传、网信、编制、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做好重大事项沟通、信息共享、问题处置工作。

 

第七章 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检查和考核,区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对信息保障不到位、问题整改不积极、责任不落实、审核不严格、违规发布信息等行为,按照《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中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良好运行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帐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区信息中心是“凤翔发布”政务微博的承办单位,承担全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监管工作。各镇、区政府各部门对本镇、本单位(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并要加强对本镇、本单位(系统)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做好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栏目设计、内容发布、保密审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加强资质审核,签订承办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权责条款,确保承办单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信息中心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备案

第六条  开设原则。各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上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帐号,禁止任何个人以官方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七条  开设程序。各单位开设政务新媒体,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严格按程序向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新开通的政务新媒体,要在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开通公告,公告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八条  名称规范。经批准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备案。各单位开通政务新媒体,必须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备案登记,明确名称、开设主体、主办单位、开办平台、主管领导、运维人员等。政务新媒体的注销、整合、变更等,应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更新,并及时报组织单位审核通过。

第十条  注销关停。政务新媒体关停,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启动关停工作。拟关停的政务新媒体应将关停公告置顶,至少保留30天,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中申请永久下线。

 

第四章  发布范围与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公开为先、服务为本,尊重群众、顺应民意,积极利用、引导舆论,及时高效、真诚互动,保证首发、确立权威的原则,回应热点关切。凡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通过其它途径发布之前,应优先通过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遵循政务新媒体发展规律,明确政务新媒体定位,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以内容建设为根本,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等功能,主要发布以下信息:

(一)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重点发布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不断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社会热点。本单位职能范围内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突发事件。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介入情况、调查情况、已经或即将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业务信息。结合工作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发布相关信息。

(五)其它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初审由编辑人员负责,确保发布内容准确,符合网络传播特点;复审由业务股室负责人负责,确保事实准确,依据合法,行文规范;终审由主要领导或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对政治、法律及社会效应等方面的风险做最后的评估判断,并决定是否发布。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  规范转载发布工作,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涉及区政府相关政务活动的报道应采用统一发布的通稿;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图片或视频信息,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建立原创激励机制,加大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确保每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超过14天不发布信息的政务新媒体,应向区信息中心说明理由,确有原因无法继续发布的,应及时清理关停。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做好沟通协调。

 

第五章  信息互动与安全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加强日常监测和日常巡查,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动态监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畅通政民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处理反馈等工作,如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论,应在保存相关证据、数据后予以删除,并尽快报警处理;如出现黑客攻击,应第一时间处置并报警。要精准解读重大政策文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注重运用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解读效果。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遇有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政务舆情,要快速响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畅通正面宣传渠道。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严防账号被攻击、被窃取,发布的信息被篡改等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第六章  队伍建设与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主办单位要明确政务新媒体分管领导,建立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经费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抓好工作落实。建立与宣传、网信、信息中心、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增强信息编发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打造一支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二十一条  加强常态化监管。定期组织检查,积极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七章 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统一检查和考核,区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内容依据《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按照《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中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应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务公开办,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6日印发

                                    共印60


解读:《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宝鸡市凤翔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