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7768/2021-01371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解读: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发布时间: 2021-11-09 15:40:45 浏览次数:

原文:宝鸡市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1.政务公开的途径是什么?

区人民政府网站,各镇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2.《细则》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3.政务公开考核对象有哪些?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4.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原则是什么?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奖惩分明

5.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是什么?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被考核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的自查与考核工作。

6.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什么?

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7.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解读回应参与(包括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服务公开(主要是政务服务公开)、平台建设(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包括统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目录公开及落实情况)、组织保障(包括机制建设、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检查)6个方面。

8.政务公开考核的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周抽查、月检查、季通报、社会评议、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周抽查主要是对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内容发布情况每周进行抽查督促;月检查主要是对所有被考核单位例行公开情况每月进行全面检查;季通报主要是对被考核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每季度汇总通报1次;社会评议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征集对被考核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1次;年终考核是结合季通报、社会评议等情况,按照《凤翔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指标》综合评定。考核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被考核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结合本考核指标体系先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召开会议、听取自查汇报、网上核查、社会评议等方式,结合季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实行扣分制,分值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9.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区信息中心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被考核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

10.政务公开哪些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责任追究,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纪委监委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各镇、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二)未按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未及时公开、公开内容不实、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政府信息应予公开而不主动、不及时公开的;

(四)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完整或虚假信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

(五)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不完全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信息的;

(六)对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提供真实资料或作出回复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违反政务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九)不按照规定保存政务公开档案资料,或造成有关信息损坏、丢失的;

(十)对有关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受理处理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一)对社会评议的意见建议和上级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整改不力的;

(十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社会评议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三)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评议、检查或对举报、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11.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的结果如何运用?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细则》执行时间是何时?

自2021年11月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