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止和惩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核查、督办上级批转和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省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成立专门组织机构,由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任主任,政治部纪保督察处、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法制处等处室负责人以及相关处室分管领导为成员,开展实体化运作。
市、县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可参照省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模式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公开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途径,接受群众来访。并对每项举报投诉及时通过原举报途径回复,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条 举报投诉中心设立举报热线“96119”,热线不得采取全部自动应答方式,必须提供人工转接服务,确保电话有人接听,并不断提高接听速度,提供热情服务。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
第七条 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并核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投诉事项,总队级、支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和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事项,也可以交由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受理、会商研判、督办促改、报告移送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
第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分类受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其中,省级举报投诉中心由作战指挥中心负责受理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纪保督察处负责受理上级批转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处负责来访、来信、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网络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登记,及时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单》,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事项,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核查处理;
(二)对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举报投诉事项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和处理,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相关处室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处理单》移交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处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举报投诉中心主任审核签批后,移送责任处室办理,同时填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一条 责任处室应当会同或者转交下级消防救援机构核查举报投诉事项。转交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的,应当跟踪督办。
核查后,责任处室应当形成书面材料报举报投诉中心主任审核。
第十二条 举报投诉中心主任同意后,责任处室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当事人或者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同时报纪保督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应当参照省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中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流程。
第三章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受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途径:
(一)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公安派出所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交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种类: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不合格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章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详细说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一)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人匿名举报投诉,或者对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多次举报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或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奖励举报人200至500元;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举报人100至200元;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或可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奖励举报人50至100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证件及证件号码的;
(四)举报人是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只奖励先举报的人,并告知其他举报人奖励情况。
对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核查处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及时实施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现场领取。也可以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消防救援机构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或者采取将奖励金额作为电话费充值至举报人手机号码等方式发放。
第六章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支队、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奖励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省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2年5月25日印发实施的《陕西省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制度(试行)》(陕公消发[2012]88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