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月起施行 参与非法集资损失自担

发布日期:2021-04-14 14:06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提高,老百姓手里的“闲钱”增多,参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趋旺盛,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2018年以来,全国共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

民警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李震声 程思猛 摄

每一笔资金,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如何警惕非法集资诈骗?如果不小心参与了非法集资,资金能否追回?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将针对这些关键问题“亮剑”,帮助群众守好“钱袋子”。

1禁用“理财”“财富管理”等企业名

金融是特许行业,一般工商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名称中使用“金融”“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欺骗、误导公众,成为非法集资的高发地。

不少人应该见过这样的“理财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开在高档写字楼里,具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许诺无风险高回报……但这些公司很可能打着“理财”的幌子,干着非法集资的勾当。

 

“公司装修很气派,看起来挺有实力,承诺的收益也比银行高,我就投资了10万元。刚开始,确实给了分红,所以我又投了10万元。没想到几个月后,该公司就人去楼空了,钱到现在都没能拿回来。”像退休职工陈阿姨这样被所谓“理财公司”诈骗的案例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乱象,《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这可以说是避免老百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针对性举措。广大投资者切勿盲目相信打着“金融”旗号的公司,要认真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和合法经营范围,并不是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就能从事金融业务,要分辨清楚究竟是“李逵”还是“李鬼”。

2、明确资金清退来源 广告费代言费需退回

非法集资一旦发生,往往面临资金难以追偿的局面。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如果不小心落入非法集资陷阱,该如何追回资金?

针对资金清退难题,《条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并对清退集资资金来源进行具体规定,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等6方面。

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种媒介发布广告,制造虚假声势来骗取公众信任,是非法集资诈骗的惯用伎俩,也是风险蔓延的重要渠道。《条例》明确指出,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属于资金清退来源,既有利于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也有利于震慑市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传播链条。

《条例》同时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但同时也要注意《条例》中的这一点: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意味着,如果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财产不能全部被追回,损失最终由参与人自己承担。

3、方方面面织密“防范”这张网

非法集资具有参与人员多、集资规模大等特点,而且具有一定隐蔽性,一旦案发,参与人往往已遭受惨重损失。所以,相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案发后的处置,防患于未然更有利于保护群众的“钱袋子”。

其实,在2017年公开征求意见时,《条例》的名称是《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则修改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体现出“防范为主”的政策导向。

《条例》共40条,其中有11条直接涉及如何完善防范机制,包括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方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非法集资“网来网去”特征明显,风险蔓延快、涉众性强。由此,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尤其是通过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掌握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流、资金流,将非法集资遏制在苗头时期非常关键。

此外,《条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可谓从方方面面织密“防范”这张网。

织密打击非法集资的“法网”

将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

但守好“钱袋子”

最终还要靠自己

广大投资者应擦亮双眼,谨慎投资

不要轻信高回报高收益低风险投资

避免落入非法集资的圈套(来源:南方法治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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