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 共同守护美好生活

发布日期:2021-06-15 09:06 浏览次数:

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区处非办特此告知社会公众:

一、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三、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四、严厉打击惩处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予以清退。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非部门将组织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凡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并积极退赃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及时退缴代理费、好处费等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参与非法集资人员应及时到本人户籍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也可登录公安部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http://ecidcwc.mps.fov.cn)登记办理。

 

广大人民群众投资理财要提高防范意识,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发现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立即向区处非办或公安局举报。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有效,证据确实充分,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进行依法保护。

 举报电话:凤翔区处非办            0917-7219158

           宝鸡市公安局凤翔分局    0917-722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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