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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07-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 2021-07-28 16:46:56 浏览次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给予的差额救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一般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确认低保对象资格的三个基本条件。具有凤翔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只核定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可以享受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户籍状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低保:

1.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并向户籍所在地镇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户籍分开的,不论是否分开居住,只有一个儿子的(如儿子是城市户口,只核算收入,不计入农村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其家庭应与父母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出嫁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否则将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其余子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地区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出申请,分别按照城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

4.在同一区辖区内,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区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声明后,可在居住地镇(街)提出低保申请。

5.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同一区辖区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申请

1.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本文涉及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本文涉及重病患者是指患有重大疾病且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所属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3.家庭因刚性支出扣减纳入低保范围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4.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有关戒毒康复情况证明,6个月内尿检监测为阴性,且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镇提出申请。

5.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区级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即由县疾控中心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并转镇人民政府受理,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比对,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纳入,信息公示不涉及个人隐私。

三、适当豁免家庭财产

豁免的对象: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豁免的范围:符合下列情形的,在家庭财产收入核算时可 适当予以豁免

①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人均未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7 倍的;

②一般价位的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必须的生产生活用品;

③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 低保标准 5 倍(含 5 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 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 15 倍(含15 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

④城市家庭仅有一套商品房且为贷款购买的;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未超过 90(含)平方米的;

⑤农村家庭除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含贷款购房)且未 超过 90(含)平方米的。豁免的特殊情形: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 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四、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不论机动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3.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每套均在60平方米以上)住宅;农村有宅基地但拥有一套商品房(60平方米以内以及保障性住房除外),或者拥有别墅的。

4.家庭拥有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或进行租赁的(因脱贫攻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6.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五、所需资料

1.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3.患重大疾病需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患慢性病需县区级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证明及相关病史材料。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5.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高中以上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按照“申请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镇政府审核确认”的工作程序进行。受理审核确认时限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定期年审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七、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

目前,低保金由基础低保金、分类施保金和电价补贴三部分构成。

1.基础低保金:从2021年3月1日起,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3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也就是按人补差,发放标准不等;从2020年10月1日起,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920元/人.年,三档固定补差,A类每人每月408元、B类每人每月373元、C类每人每月338元。

2.分类施保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特别困难人员(城市4种人,农村4种人),采取“分类施保”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增发30%、50%不等低保金。即:

(1)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一、二、三级残疾;肢体一、二级残疾;视力一、二级残疾;听力一、二级残疾;言语一、二级残疾,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城市315元、农村205元);

(2)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共22种,凭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确认),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城市315元、农村205元);

(3)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城市189元、农村123元);

(4)对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岁周岁以下),每人每月按低保保障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城市189元、农村123元);

3.电价补贴。低保家庭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户.月。

八、渐退帮扶

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超过低保保障标准,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家庭,经镇、村(社区)综合分析研判后,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建立档案资料,从审核次月开始享受“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到18个月救助时限。享受“渐退帮扶”政策期间不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家庭退出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不得再次享受“渐退帮扶”政策。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对象范围

凡持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认定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及受理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四、受理审核

1.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审核确认

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做出书面审核确认决定,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同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

2.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派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特困供养审核确认程序,特殊情况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确认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3.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探视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七、终止救助供养

1.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核准。

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3.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4.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八、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一般分三档制定: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则上每月不低于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5%;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则上每月不低于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5%;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原则上每月不低于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对象范围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二、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三、所需材料

除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住证明,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镇政府审核后退回;3.家庭收入、财产证明材料;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5.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相关部门和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等;6.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7.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及诊断证明,合疗(医保)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8.非义务教育机构出具的就学证明原件及有关缴费证明等;9.农户受助对象的“一卡通”帐号;10.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区民政局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区)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按权限予以审批或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二)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应当商区民政局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区民政局应当在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个救助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有特殊情况确需救助的,由区民政局批准。对于同一事由造成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每月向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具体额度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确定。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由各镇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拨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

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类别。

2.在我区范围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一般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含空挂户);在我区范围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后,可在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在本市范围内,本人因病、因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照料护理,导致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而人户分离的,可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在我区范围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声明。

5.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6.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户籍分开的,不论是否分开居住,只有一个儿子的(如儿子是城市户口,只核算收入,不计入共同生活成员),其家庭应与父母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出嫁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否则将与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其余子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

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二、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财产规定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我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不论机动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3.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且每套均超过60平方米)住宅;农村有宅基地但拥有一套商品房(60平方米以内以及保障性住房除外),或者拥有别墅的。

4.家庭拥有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或进行租赁的(因脱贫攻坚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稳定,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

5.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6.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7.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3.患重大疾病需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患慢性病需县(区)级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证明及相关病史材料。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5.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高中以上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

按照“户主申请、镇政府受理、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公开公示、镇政府审核确认”的工作程序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宝鸡市凤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宣)

202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