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凤翔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布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等部分组成。本年报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告通过宝鸡市凤翔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凤翔区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凤翔区市民中心8楼815室;邮编:721400;电话:7212335;传真:7212335)。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市、区《规定》的要求,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市、区关于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思路和要求,坚持统筹兼顾、结合工作实际,聚焦司法行政信息,强化载体建设,加强制度保障,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
3.其他 | |||||||||
(七)总计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回顾2021年的工作,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主动公开的深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内容的整理和收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下一步将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干部职工重点学习《条例》和中央、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文件,进一步提升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政务公开相关培训,提高政务公开水平。二是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公开和免予公开两类政务信息的界定,逐步完善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务信息公开部门的督促指导,充实信息数量。三是拓展渠道,增强信息公开的辐射性。强化“法治凤翔”微信公众号建设,充分发挥其政务信息公开主渠道的功能,探索建设各种新的政务信息公开形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政务信息公开没有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