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凤翔县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凤政办发【2015】27号)文件有效期已于2020年7月23日到期,为顺利推进我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经我局深入调研,起草了《宝鸡市凤翔区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网民朋友,对新修订的《宝鸡市凤翔区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联系电话:0917-7213609
办公地址:宝鸡市凤翔区住建局地震村镇股。
联系人:刘安洲
通信地址:凤翔区西区恒源商城8楼
邮编:721400
宝鸡市凤翔区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民居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古民居的保护、管理、维修、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民居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一)未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宅邸民居,古宗祠和古村落;(二)具有重要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三)工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等特殊类型的相关建筑。
第三条 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古民居,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古民居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古民居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
一切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民居的义务。
第五条 古民居的保护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融资,加大对古民居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住建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民居实施监督管理。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古民居的职责,维护古民居管理秩序。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区住建局、文旅局负责古民居的认定工作,认定为古民居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布,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产权人。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把古民居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确定古民居保护对象,划定古民居重点保护区,确定保护范围并加强管理。
第九条 对不能在原地永久保护的古民居,经住建局批准,可以易地迁移集中保护。
第十条 古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负责古民居的消防安全。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民居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维修和利用
第十一条 古民居的维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维修古民居尽量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应当与街道立面、古树、院落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抢救性维修的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住建局批准前,应当先征得文旅局同意。古民居的维修要在文旅局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古民居独特的资源优势,适度开发旅游和文化产业,鼓励开办小型博物馆、民俗馆、特色文化项目等,拓展古民居使用功能,激活古民居保护利用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法侵占、损坏古民居或危害其安全的,由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用其它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住建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改造、翻新等建设活动的,住建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