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凤翔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凤政办发【2015】28号)文件有效期于2020年7月23日到期,为顺利推进我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经我局深入调研,根据实际起草了《宝鸡市凤翔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市民、网民朋友,对新修订的《宝鸡市凤翔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联系电话:0917-7213609
办公地址:宝鸡市凤翔区住建局地震村镇股。
联系人:刘安洲
通信地址:凤翔区西区恒源商城8楼
邮编:721400
宝鸡市凤翔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凤翔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凤翔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凤翔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设立宝鸡市凤翔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区住建局会同区文旅局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其它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内容
第九条 凤翔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古城格局、传统街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名城依法应当保护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 古城格局保护内容包括:明清时期的古城基本格局,主要是东西南北四条大街及一些街巷肌理,及现存的城墙;河湖水系、建筑高度、城市景观、建筑色彩等。古城保护应当针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方式。
第十一条 传统街区保护包括:毡匠巷、通文巷、新庄巷、文化路等街巷。
第十二条 文物古迹保护主要包括雍城遗址、东湖、周氏民居、秦穆公墓等。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保护包括北大街庙巷内城隍庙、东关小南街清真寺、西大街天主教堂、东湖内的苏公祠等。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区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宝鸡市凤翔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其它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区总规相衔接;
(二)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
(三)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
(四)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详细规划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不能改造的,依法迁建或者拆除。未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但能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构)筑物,自然人文景观,由区住建局会同区文旅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依法取得住建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不得违反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图纸。
区住建局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区文旅局的意见,不得违反保护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古树名木、人文景观等,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由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和防汛排险。
第二十一条 对保护类建筑,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影响其安全的设施。
第五章 保护利用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能够反映本区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可以利用具有代表性建筑物,传统民居设立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在保护历史风貌特色的前提下,可以进行餐饮、书画、娱乐、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五条 区文广、民政、档案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的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传统工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依法负有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涂改、损毁、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牌的,由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改造,翻新等建设活动的,住建局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