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3220160074509/2022-01983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凤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9-05 10:19:13 浏览次数:

宝凤政发〔2022〕16号: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强调指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要管好用好储备粮”,并明确指出“要调动市场主体收储粮食的积极性,有效利用社会仓储设施进行储粮”。党中央、国务院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战略全局出发,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时总结我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经验,进一步压实各方面责任,切实加强对区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真正使区级储备粮管理做到有章可依,把管理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根据实际和形势变化,区政府修订制定了《宝鸡市凤翔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区政府制定出台《办法》,对完善我区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行,加强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提升政府储备粮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3.《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4.《宝鸡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包括总则、储存、费用、轮换、动用、监督检查、处罚和附则。《办法》明确了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的政府及部门职责,规范了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和动用管理工作,夯实了费用保障和监督管理,规定了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储企业、代储企业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1.区级储备粮概念。指凤翔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小麦)和应急成品粮油(面粉、大米、菜籽油)。

2.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区级储备粮粮权属凤翔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区级储备粮的规模和品种由区政府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3.区级储备粮管理职责。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4.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条件。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②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③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④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⑤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⑥具有国家《粮油安全储存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规定的安全储存条件。

5.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标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参照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核定。区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年度据实结算。区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区级储备粮轮换要求。区级储备粮轮换应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较大波动,按照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状况,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下年度轮换意见,经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查后商同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7.区级储备粮监督检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据本《办法》行使相应职权。

8.《办法》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2日。2016年11月16日县政府发布的《凤翔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凤政办发〔2016〕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