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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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区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清单(一)

发布时间: 2023-10-25 15:20:36 浏览次数:
       填报单位: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主体备注
1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的行政处罚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政处罚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行政处罚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政处罚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的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