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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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案例

发布时间: 2023-11-28 09:44:51 浏览次数:

一、**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供稿: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法规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美容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玫瑰水莹乳”等共计9种18盒(瓶)。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予以扣押,2023年2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3年2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共计9种18盒(瓶),货值共计210元。2023年2月28日予以立案,通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凤市监罚告〔2023〕27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2023年4月4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凤市监处罚〔2023〕28号)(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共计9种18盒(瓶);2.罚款10000元。);2023年4月4日当事人履行结案。

二、**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供稿: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法规股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陕西省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互联网违法广告线索2023年4月28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2023年4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陕西省广告监测平台派发的互联网违法广告线索2023年4月28日上午,执法人员依法对**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于2023年4月6日18时公开发表了一篇网络文章,内容显示当事人产品实物图片和文字说明,在文章内宣传“白酒对活血通脉、血液的畅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春季每天饮酒促进血液循环,预防心血管疾病发生,降低一些癌症的发生概率。此外,春季很容易犯困,每天饮适量白酒可以扩张小血管,促进血液循环,延缓胆固醇等脂质在血管内的堆积。”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通过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定其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第二十三条“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之规定予以处罚。

2023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凤市监罚告〔2023〕67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3年6月2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凤市监处罚〔2023〕64号)(罚款10000元);2023年7月13日当事人履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