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填报单位: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依据 | 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备注 | |
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0917-7212422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0917-7212422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妨碍监督检查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0917-7212422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