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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来啦!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

信息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3-03-17 17:07 浏览次数: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我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城市993元/人.月,农村8946元/人.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一、认定条件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户籍状况。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确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类别。

2.在我区范围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一般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含空挂户);在我区范围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一起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的保障性住房家庭,居住时间6个月以上的,申请人作出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声明后,可在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3.在本市范围内,本人因病、因残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照料护理,导致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而人户分离的,可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4.共同生活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户口无法迁移的,在我区范围内,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分别作出各自在户籍所在地未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声明。

5.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6.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户籍分开的,不论是否分开居住,只有一个儿子的(如儿子是城市户口,只核算收入,不计入共同生活成员),其家庭应与父母认定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出嫁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否则将与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认定为共同生活成员,其余子女核算赡养费,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家庭收入。主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

二、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含两套,且每套面积均超过90平方米或均为贷款购房);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不能拥有商品房(仅拥有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同时,城乡居民家庭均不能拥有别墅;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9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的原始票据为准。

5.家庭未新购贵重首饰、高端非生活或生活用品等,未高标准装修住房,未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等。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企业、注册公司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因脱贫攻坚期间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除外)。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3.患重大疾病需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患慢性病需县(区)级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证明及相关病史材料。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5.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高中以上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认定程序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按照“户主申请、信息核对、调查核实、公开公示、镇政府审核确认”的工作程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详情可咨询所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或区低保中心)

联系方式:宝鸡市凤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城关镇东大街72号

联系电话:0917—7216311、72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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