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44号
现将孟彩云申请的位于凤翔县东湖路北段西侧湖滨小区4号楼4-15号(房权证凤字第5062号,建筑面积99.73㎡)的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3年06月01日,刘凤岐、刘申怀、刘春芳和孟彩云四人来我中心就刘克仁和配偶孟彩云共同共有的上述不动产继承权问题接受了询问,出具了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经调查,该不动产所有权人刘克仁于2004年11月06日去世,配偶孟彩云健在。刘克仁的父亲刘军、母亲张瑞华先于其去世。刘克仁生前共有三名子女,未与他人签订收养、抚养协议。根据继承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可以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问题,所有继承权人都做出明确表态,并签写了书面声明,刘凤岐、刘申怀和刘春芳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现孟彩云表示愿意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为申请人孟彩云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