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3051号
现将李菊会申请的位于凤翔县秦凤路50号体育局1号楼二单元2-4-2号(房权证凤字第4968号,建筑面积100.87㎡)的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3年07月12日,李菊会、何晓雯、何蓓和何蕾四人来我中心就何鹏科和配偶李菊会共同共有的上述不动产继承权问题接受了询问,出具了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经调查,该不动产所有权人何鹏科于2023年07月03日去世,配偶李菊会健在。何鹏科的父亲何世明、母亲刘能能先于其去世。何鹏科生前共有三名子女,未与他人签订收养、抚养协议。根据继承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可以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问题,所有继承权人都做出明确表态,并签写了书面声明,何晓雯、何蓓和何蕾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现李菊会表示愿意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为申请人李菊会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