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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3-08-15 11:56:41
名  称: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翔区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确权登记处置办法》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3〕34号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翔区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确权登记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15 11:56:41 浏览次数: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凤翔区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确权登记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凤翔区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确权登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区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支撑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二条  本处置办法所指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全区村委会办公、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村办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农村存量集体土地。

第三条  本处置办法适用于凤翔区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因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造成无法办理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

对上述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理前不适用本处置办法: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对适用本处置办法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能登尽登、守住底线”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分阶段积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完善登记发证条件,力争做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登尽登”。

第五条 对按照本处置办法办理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采用税费与办证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

第六条  村委会办公、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村办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  对于凤翔区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无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或村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由村委会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或村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由村委会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兴办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或村办企业占用集体土地的,由村委会负责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按照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补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或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处置办法第七条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按照以下不同情形确认,并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中体现,一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确定。

(一)属于村自建自用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原用途为学校或其它形式的教育用地,因各种原因目前并未用于教育或者闲置的,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三)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已经撤销、合并的,或集体土地已由农民集体依法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四)未发生过流转的村集体企业用地,或农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未经依法批准,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建设或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

(五)属于村与其他单位合作建设且由非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实际管理单位,如用途发生变化,则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条  按照本处置办法第七条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面积、具体用地时间按照如下方式初步确定,并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中体现,一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后确定。

(一)有批准土地用途的,按照批准用途确定土地用途;无批准土地用途的,按照现状用途确定土地用途。

(二)土地面积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测量。

(三)具体用地时间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十条  按照本处置办法第七条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作为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第十一条  按照本处置办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确认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处置办法未尽事项,按中、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处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为准。

解读:凤翔区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确权登记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