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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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区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清单(三)

发布时间: 2024-01-05 11:14:28 浏览次数:
       填报单位: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职权类别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主体备注
12行政处罚对经营者有《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行政处罚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第九条: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4行政处罚对经营者违反《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0917-7212422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