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现将我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予以公布,本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事项调整和实际情况的变化等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2024年)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 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市级 | 县级 | 镇(街)级 | |||||
1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区林 业局 | √ | 行政 法规 | |||
2 | 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3 | 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个人)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4 | 校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 机关 | √ | 行政 法规 | |||
5 | 校车驾驶资格证明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车管所 | √ | 行政 法规 | ||||||
6 |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保险 公司 | √ | 行政 法规 | ||||||
7 | 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二十一条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住建局 | √ | 行政 法规 | |||
8 |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局 | √ | 行政 法规 | |||
9 |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局 | √ | 行政 法规 | |||||
10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消防 大队 | √ | 行政 法规 | |||||
11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12 | 资金信用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银行 | √ | 行政 法规 | |||||
13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14 | 聘用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 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 机构 | √ | 行政 法规 | |||
15 | 相关学历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院校或者有资质培训机构 | √ | 行政 法规 | |||||
16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 √ | 法律 | |||
17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捐赠方 | √ | ||||||
18 | 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由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审批 部门 | √ | 行政 法规 | |||
19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20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21 | 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22 | 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拟任负责人 | √ | 行政 法规 | |||||
23 |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证明信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所需单位 | √ | 行政 法规 | |||
24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范围界限;(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三)主要治理措施;(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自规局 | √ | 法律 | |||
25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评估机构 | √ | 法律 | |||||
26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公布,2020年3月27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
27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 √ | 行政 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