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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2-22 13:26:15
名  称: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宝凤政办发〔2024〕4号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凤翔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2-22 13:26:1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宝鸡市凤翔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宝鸡市凤翔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宝鸡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通知》,结合《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关于推动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乡村振兴局 陕西省2023年度中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全产业链项目重点》《中共宝鸡市委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中共宝鸡市凤翔区委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衔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下达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衔接资金项目”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涉及的项目。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由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及中、省、市、区衔接资金使用范围,确定衔接资金投向;依据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一节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中、省、市、区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

(二)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人口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三)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对跨省、跨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四)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与粮食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五)支持区级主导优势产业发展。持续推进苹果、高粱、红薯、大葱、劳务经济“4+1”特色产业的延链、补链、强链等产业发展。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苹果、高粱、红薯、大葱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向合法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进行全额贴息。对实施苹果品种改接、老果园改造、品质提升、果园肥力提升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种植农户可给予一定补助,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给予一定奖补。

(六)对向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实现稳定就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村集体劳务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村级基础设施及小型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收集清运、集中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厕所革命和农户居住聚集村组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村组道路排水渠、基本公共绿化;扶贫项目资产管护、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等。

(八)支持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民能人大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九)支持区级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

第五条 衔接资金项目的具体补助(奖励)标准、支持环节、支持方式等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方案)。鼓励各项目主管部门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衔接资金撬动作用。

第六条 负面清单。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二节 重点支持环节

第七条 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中省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2024年不低于65%,过渡期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5年,用于产业占比≥70%。

第八条 对衔接资金支持开展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补短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节 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中、省、市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省、市两级统筹安排,属于对区级补助性质,区级可根据工作实际从区级衔接资金中据实安排。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按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项目支出。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省级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采购、检查验收、绩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成果宣传、报账管理、档案管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项目管理相关支出。区级衔接资金提取的项目管理费还可用于衔接资金项目审计和资产评估。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申请申报的实际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项目谋划

第一节 项目谋划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围绕群众需求、区级“十四五”规划、主导产业布局、年度重点工作等常态谋划。项目类别如下。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类项目。主要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短板提升,包括安全饮水短板提升、到人到户政策补助类项目等(重点支持脱贫户、监测对象)。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生产、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配套设施、产业服务支撑项目。支持种养殖基地、林草基地建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特色手工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生产加工技术,购买技术服务;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仓储、保鲜、烘干等产业配套设施,标准化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品牌打造和产销对接;脱贫户、监测对象小额贷款贴息,监测对象产业奖补、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鼓励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

(三)就业类项目。主要包括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技能培训,“雨露计划”补助;创业培训,创业奖补;公益岗位补助、劳务补助、村集体劳务专业合作社奖补等。

(四)乡村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含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农村道路建设(通村路、小型桥梁等)、产业路及旅游路建设,农村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含农村污水治理、垃圾治理,农户居住聚集村组厕所改造、巷道硬化、村组路灯、基本绿化项目。

(五)易地搬迁后扶类项目。主要包括易地搬迁群众产业就业,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适当补助安置点“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债券贴息补助项目(省级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债券本金补助)。

(六)其他类项目。各镇、各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节 谋划主体

第十一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建设类项目主要由镇村谋划,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由各镇谋划,易地搬迁后扶、就业类项目主要由区级主管部门和镇村共同谋划。跨区域的乡村振兴示范项目、因灾因疫紧急项目和政策补助类等项目主要由各镇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谋划。具体分工如下:

区乡村振兴局: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雨露计划”补助、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小额信贷贴息、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乡村建设等项目。

区发改局:“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以工代赈项目。

区人社局:公益岗位补助、创业培训、创业奖补、技能培训、劳务补助、扶贫车间(基地)和社区工厂奖补、村集体劳务专业合作社奖补项目等。

区农业农村局:监测对象到户生产奖补,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含产业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粮食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补、农民专业合作社奖补、家庭农场奖补、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民能人大户实用技术培训、区级区域性农产品公用品牌创建等产业发展项目。

区文化和旅游局:乡村旅游业、民族手工业等旅游产业项目。

区水利局: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及水质监测项目。

区交通运输局:村组道路硬化、村组道路排水渠项目。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农村垃圾治理项目。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农村污水治理项目。

国网宝鸡市凤翔区供电分公司:电力配套设施项目。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项目。

符合各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对应业务部门。

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分类,指导镇村谋划项目,杜绝出现“负面清单”内容;规范项目申报,审核把关项目入库;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细则,抓好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监督检查;负责项目完工后的验收、资金报账监管、资产登记及监管,组织做好项目数据信息采集与录入等。

第三节 项目入库

第十二条 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牵头,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分类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入库管理等工作。到村项目坚持“村申报、镇初审、行业部门审核、区级审定”程序入库。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由各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充分征求相关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

第十三条 村级申报。到村项目由村“三委会”和驻村工作队负责,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三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提出项目内容和资金规模,提交镇人民政府征询意见(由镇人民政府征询区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可采取座谈会、答辩会等形式)。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评议大会,确定拟入库项目,同步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按规定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镇级初审。其中,乡村产业类项目要认真分析本村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潜力和前景,确保项目收益成效和联农带农实效。

第十四条 镇级初审。镇级组织职能站、办、所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实地查勘,核实项目预算投资,初步确定预算资金量,召开镇党委会研究审议,对项目真实性、必要性、科学性、紧迫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利益联结机制等进行初审。由镇级申报的跨村类项目亦要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公示(政务公示栏、镇级政府网站)10天无异议后,分类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镇级申报项目科学性、可行性及绩效目标进行论证,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谋划申报的项目,在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并完成论证,连同镇级申报项目(含项目绩效目标)报送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区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对项目是否符合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进行审核,重点关注联农带农特别是与脱贫户、监测对象利益联结机制建立等情况。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对项目用地、环保等约束性因素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财政投资规模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区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单个项目财政投资规模达到500元(含)以上的,市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单个项目财政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省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尽职调查。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体项目拆分规避尽职调查。行业部门对企业尽职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主要生产要素准备及到位情况、申报的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存在的潜在风险及预防措施等。行业部门负责开展的尽职调查,将调查结果和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情况,提交区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研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审定。区委实施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组,对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提交的入库项目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入库项目信息和公告网址同步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一节 项目计划编制及下达

第十九条 区乡村振兴局根据衔接资金到位情况,组织召开项目计划编制工作会议,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从衔接资金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提出项目计划实施意见。

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结合区级行业部门和各镇意见,结合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重点任务,按照“三个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项目,优先安排实施防止因灾因疫返贫急需的项目,优先支持联农带农能力强且能形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资金使用预期效益良好的项目)确定并编制项目计划,逐级报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上报市级审核备案,以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下达项目计划,资金到位后以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文件下达资金计划文件,同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项目计划。各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计划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在镇、部门公示公告栏(网站)及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项目计划文件后,组织人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一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资金使用原则、建设内容、保障措施等),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方案报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节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开展初步设计、现场勘察,做好投资评审最高限价等工作。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评审、项目立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于招投标范围的项目,继续按照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的规定要求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行政村为实施主体的,需由镇人民政府或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七)优先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并按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级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项目实施单位为区级部门的,各镇负责项目实施前期的清障及有关保障工作,监督指导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等。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用途、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项目方案如需调整变更,应在项目方案审定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未按照项目方案组织实施,或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停止拨款;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力的,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另行安排使用,并在下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缩减该项目实施单位的资金安排规模。

第二十四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未启动招投标程序,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的,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收回项目资金,另行调整安排。受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镇村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问题举报台账,自觉接受项目属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所有公告公示必须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受理人姓名及电话号码。群众对公告公示内容有质疑的,可以向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镇村进行质询,有关方面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实名方式反映问题的,要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回复问题反映人。

第三节 项目报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为镇人民政府的实行镇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为区级部门的实行部门报账制。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项目开工后,可申请30%的项目启动资金,第一

次申请拨付资金及报账时必须附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项目相关票据及附件资料,进行项目资金报账;项目完工验收后,资金拨付进度要达到合同价款的80%;项目审计结束后,资金拨付到审计价款的97%,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12个月的质保期内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质保金可用于工程维修维护,并按项目建设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节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一)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项目计划及资金计划文件、项目方案、规划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项目工程预算、资金拨付及报账资料、竣工决算报告等。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工程监理报告及工程监理资料,公告公示影像资料,综合效益评价,实施过程资料及财务管理资料,工程公示标志牌,项目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验并进行项目完工决算,出具项目自验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60%的比例进行抽验。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

(一)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区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项目库。纳入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区、镇、村三级公示。区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项目计划。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计划予以公告。

镇、村在接到区级下达项目计划后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区镇村需将年度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五)绩效管理情况。项目主管单位、镇、村应将绩效目标批复、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六)项目资产台账、运营管理、收益分配、资产变更、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公示。

(七)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三十条 公开方式

(一)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

(三)探索运用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确保财政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对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的群众,以及对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有疑问的群众,由驻村工作队入户告知、解释并答疑。

(四)对因灾因疫等急需实施的项目,可通过区镇村各级同时公开等方式优化项目入库和公告公示流程。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使用财政衔接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一节 绩效目标设定

第三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绩效目标设定程序

衔接资金项目在申报入库时,必须同步编报绩效目标。同时,按照区级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项目资金需求,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区级衔接资金项目库。

(二)绩效目标设定要求

1.指向明确。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目标与巩固衔接任务紧密相关,清晰反映项目的核心产出和效果,力求精简准确、重点突出。

2.实化量化。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进行定量表述,量化数据应易于获取。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要具有可衡量性。

3.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符合客观实际,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益对比,能够在期限内如期实现。绩效目标应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具有可行性,对完成任务目标具有约束力,不宜过高或过低。

4.聚焦精准。衔接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应体现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程度,准确反映带动脱贫人口数和脱贫人口收入增加情况等。

第二节 绩效目标审核

第三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绩效目标审核程序

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乡村振兴局及区级主管部门对编报的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二)绩效目标审核要求

1.合规性审核,具体包括衔接资金项目是否符合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

2.完整性审核,具体包括规范完整性和明确清晰性。其中规范完整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明确清晰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是否能够反映项目主要情况,是否对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3.相关性审核,具体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标科学性。其中目标相关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以及区级巩固衔接规划是否密切相关;指标科学性重点审核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4.适当性审核,具体包括绩效合理性和资金匹配性。其中绩效合理性重点审核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资金匹配性重点审核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5.可行性审核,具体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其中实现可能性重点关注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条件充分性重点关注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项目实施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和条件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规范,风险防控是否准备到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三节 绩效目标批复

第三十四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绩效目标批复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衔接资金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绩效目标调整

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绩效目标公开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收到批复后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公开。

第四节 绩效运行监控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时对本年度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应对重点项目进行监控。

第五节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主要是实施单位自评,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复查。

(一)实施单位自评。项目竣工后,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综合自评,“一项目一评估”,对衔接资金项目从立项、绩效目标设定、实施过程、资金拨付、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流程“回头看”,填报自评表,形成衔接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自评完成情况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

(二)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自评结束后,区级主管部门牵头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全覆盖综合评估,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问题清单,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逐项目、逐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限期完成整改。

第六节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将绩效自评抽查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财政衔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资产分类

第三十八条 扶贫(衔接)资产管理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衔接补助)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含资产收益)以及捐建捐赠的资产等。

第三十九条 资产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包括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二节 确权移交

第四十条 资产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有审计部门决算审计意见的,以审计报告确定项目资产价值;无审计意见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镇、村成立资产清产核资小组,对项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资产清产核资小组成员由项目实施单位、镇村干部、群众代表等组成,逐项形成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评估报告为准确定项目资产价值。

第四十一条 按照“谁实施、谁确权”的原则,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区级行业部门实施的形成的资产由各部门负责确权;镇、村实施的形成的资产由各镇负责确权。确权移交的资产要在所在镇、村公示10日,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公示期满后各镇、区级相关行业部门形成资产台账,报区乡村振兴局进行备案,由区乡村振兴局汇总后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区乡村振兴局将资产台账返回镇、区级相关部门,镇、区级相关部门根据资产台账进行分类确权移交,各镇村、区级相关行业部门分别建立资产台账,确保区镇村三级资产台账一致。

第四十二条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所有权确权到农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跨村投入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投资比例确权到村;投入到镇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权到镇。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等领域投入和跨镇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区人民政府指定区级行业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区级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各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原则上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区级管理部门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独立实施的,产权确权到村;与市场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实施的(包含资产收益),按照合作时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资金投入进行确权,同时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的,产权确权到出租方或发包方。

第三节 资产登记

第四十四条 对已形成的资产,资产所有者分年度、分类别、分项目登记造册,分别建立行业部门、镇、村资产台账,区乡村振兴局建立资产总台账。资产所有方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完整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到户类资产只登记。

第四十五条 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由区农业农村局统筹管理。对不动产,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所有资产要及时录入全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节 资产后续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原则上由资产所有者负责管理。所有权归属区级的资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所有权归属镇级联建村的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有权归属村级的资产,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到户形成的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对到户类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后续帮扶,使其更好发挥效益。

第四十七条 公益性资产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对农村通村通组产业路、小型水利工程、农村公厕、幸福院、卫生室、公共文化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环卫设施以及农村公益性资产等村级公共基础设施,按照“多岗合一一人多岗”原则,统筹整合设立管理岗位,做到管护人员相对稳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管护岗位主要吸纳本村无法离家的劳动力,优先选用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人口,促进弱劳力、半劳力等就近就地就业。产权属于区级、镇级的,应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负责管护。探索完善财政资金、经营性资产收益、农户付费等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捐赠帮扶,建立农村水费、垃圾污水处理付费制度,拓宽管理资金来源。

第四十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要以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实现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可采取自主经营、村企联建、政府统筹、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模式进行管理。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所有经营性资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权归区级的资产,由区级部门负责;所有权归镇级的资产和所有权归村级的资产,由镇级负责。资产评估结束后,结合资产评估结果,按照“四个一批”(巩固一批、提升一批、盘活一批、另起炉灶一批)的发展路径,分类施策,建立“四个一批”工作台账,制定资产整改方案,并将资产评估结果、“四个一批”工作台账、资产整改方案报送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从源头预防加强风险管控,把好项目“入库关”;加强对资产运营方式,利益联系机制等审核,把好运营“审核关”;发挥村监委会的监督作用,定期组织对扶贫项目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落实动态管理机制,把好资产“监控关”;完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的使用、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把好实施“制度关”。

第五节 资产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 村级统建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镇审核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配。镇级统建项目所得要经镇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征得所在村同意后,按照方案分配。区级统建项目所得要报区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定,并征得所在镇、村同意后,按照方案分配。所有分配方案均已向区农业农村局和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要围绕保障资产所有权者合法权益,持续增强资产惠农帮扶功能。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予以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开。鼓励将收益重点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部分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金、监测帮扶对象和无劳动能力、残疾、收入骤减等困难群体补助。收益分配要确定到村到户比例,不得人为造成一般群众与脱贫户之间的差距。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优先吸纳监测帮扶对象等困难群体参与,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在增加资产收益、壮大集体经济、扩大再生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节 资产处置

第五十二条 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资产的转让、拍卖、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资产。将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对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上由村“三委”研究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镇级审核后,由各镇报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乡村振兴局,区乡村振兴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审定通过后,各镇村按审定意见处置资产,处置结果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资产,资产处置情况须通过区政府网站、镇村公示栏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第五十四条 对资产进行转让或采取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的,须进行资产评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监管主体须及时查清原因,明确责任,分类处置有关资产。损毁资产能够修复、改造的,资产监管主体要督促指导资产所属方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资产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衔接资金项目档案资料实行专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换岗履行书面交接手续,项目档案资料清单如下:

(一)项目入库资料:区镇村三级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区镇村三级研判项目入库情况会议记录;区镇村三级项目入库公示公告影像资料。

(二)项目实施资料:项目实施方案;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的批复;到人到户补助发放类项目明细表(内容包括 :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补助金额);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土地勘(测)界定合同、环评合同、施工图审查合同等;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工程量清单;达到招标标准的需留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含已中标和未中标)、评标报告备案资料、中标通知书;到户类项目需留存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实际受益户名单或受益户发放表(若是现金发放需留存领取人签字、按手印、财务提现记录;若是直接打入农户银行卡,则提供银行转账记录);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更时留存变更资料及批复;施工期间资料:开工报告、若为以工代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附以工代赈项目脱贫户(含监测户)劳务报酬发放表和银行打款记录单、监理日志及总结报告、签证变更资料(若有变更)、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租赁合同等;产业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及资金支出;合作企业合同期间带贫减贫证明资料,如:合作企业与合作社和脱贫户签订的相关协议、脱贫户分红确认表、支付租金银行单据等、技术培训、流转土地、减免租金、引领创业等带贫益贫资料。

(三)项目完工资料: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验收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项目公示公告资料:镇村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公示公告资料(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镇村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示公告资料(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五)财务资料: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项目立项文件、资金到位文件;资金支出情况:项目支出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后附相关附件的复印资料;如资金支出申请单及审批单、资金申请表、财政国库支付申请表、付款单(国库集中支付凭证)、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据、发票等资料复印件(包括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质保金等内容)。

(六)资产后续管理资料:资产确权资料;资产交接资料;资产管护资料。

(七)绩效评价资料:绩效目标表;项目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审核材料;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的批复(绩效目标若调整需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资料);绩效目标批复公开资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跟踪监控资料;若存在监控结果,结果反馈到项目实施单位资料;监控情况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定期监控报告,如月度、季度报告等;年度绩效自评表、总结报告;绩效支撑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公开资料。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区审计局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并逐项目出具审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积极整改审计发现问题。

第五十七条 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不断健全完善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公告制度,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监督。各镇村要探索有效的监督办法和途径,可以将监督权赋予村民代表、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代表、义务监督员和区、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衔接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工程质量和项目成效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五十八条 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并负责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涉及的镇村要与区级各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衔接资金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项目实施成效通过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考核评价评定,省市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参照对区的衔接资金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下年度衔接资金分配。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组织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考评,对于项目实施成效好的镇村,下一年度安排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衔接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纪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项目设计标准

(一)设施农业项目设计标准

设施农业项目必须结合气候条件、资源条件、种植计划、栽培方式来确定温室大棚规模大小、大棚类型、配套设施和工艺流程,重点支持建设土墙日光温室、砖墙日光温室,钢管简易拱棚、新型高温拱棚、简易连栋拱棚,并可配套水肥一体化设施。温室大棚的主要设计指标参照《农业温室结构荷载规范》(GB/T 51183-2016),温室大棚主体骨架设计标准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温室大棚热镀锌管材料符合《碳素结构钢》(GB700-88),温室大棚热锌管材及配件须按《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13912-2002)保证热锌防腐表面光滑平整,镀锌层厚度≥70µm。

(二)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标准

农村道路建设项目结合村级乡村振兴工作规划和镇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019)进行项目设计。

(三)农村供水保障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标准

农村供水保障设施建设项目结合村级乡村振兴工作规划和镇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进行项目设计。

(四)小型农田基本水利设施项目设计标准

小型农田基本水利设施项目设计参照《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2018)进行项目设计。

(五)农村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标准

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结合村级乡村振兴工作规划和镇村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按照《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220—2005)进行项目设计,项目的验收组织机构、职责,申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工程验收的程序、标准、办法参照国网宝鸡供电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验收规范》(宝地电发﹝2017﹞29号)文件执行。

(六)符合各级衔接资金支持范围的其他项目设计标准参照行业设计规范要求执行,项目设计参照的标准规范如有更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中、省、市对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解读:《宝鸡市凤翔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