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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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3-26 16:50:01 浏览次数:

一、对象范围

凡持有凤翔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认定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的认定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的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及受理

按照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申请人也可在微信上搜索关注“宝鸡民政”“凤翔民政”或“e救助”微信公众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3.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探视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五、终止救助供养

1.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核准。

镇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3.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镇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4.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六、所需资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