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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

发布时间: 2024-03-26 16:59:20 浏览次数: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具有凤翔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一、一般申请条件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

(一)直接申办情形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应由具有凤翔区户籍且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在我市范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由持有凤翔区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保障性住房、易地搬迁安置点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家庭成员,向其居住地镇(街)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无凤翔区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或在经常居住地保障性住房、易地搬迁安置点居住均未满6个月,由任一具有凤翔区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均在外地市的凤翔区户籍居民家庭,可由任一具有凤翔区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介情形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均不在我市的,可由持有凤翔区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区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上述两种情形,接到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步调查核实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家庭主要成员户籍所在地转介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后续审核确认工作。接受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特殊情形的申请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以下方式申请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1.城市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或者因离婚、丧偶以及无住房等原因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可分户计算,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

2.农村家庭父母与儿子居住在同一个村民委员会,儿子户籍均与父母分开的,不论与父母是否分开居住,只有一个儿子的,儿子家庭应与父母共同核算家庭收入(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两个以上儿子的,由父母指定其中一个儿子的家庭与其共同核算家庭收入(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否则将与父母户籍分开时间最晚的一个儿子家庭与父母共同核算家庭收入(但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余儿子核算赡养费;出嫁女一律核算赡养费。经审核后,如父母收入、财产符合规定,且非共同生活的儿子家庭财产符合条件,则父母应认定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二、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7倍;③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拥有两套时,面积均未超过100平方米且最多有一套贷款购房的除外),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可以拥有一套商品房(面积不能超过10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除外),同时城乡居民家庭均不能拥有别墅;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100平方米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对于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可按照以下范围和原则,将家庭财产标准适当放宽或豁免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倍的;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8倍的,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22倍的;③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两套商品房(最多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且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120平方米(含)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收入、其他财产(含其他适当放宽或豁免的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同低保相关政策规定。

三、认定程序

按照按照“个人申请—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镇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申请人也可在微信上搜索关注“宝鸡民政”“宝鸡民政服务”“凤翔民政”或“e救助”微信公众号,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所需资料

1.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

2.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3.患重大疾病需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报告及相关病史材料;患慢性病需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慢性病审核审批表及门诊慢性病结算单(原件)。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5.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高中以上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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