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 |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6月1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现将作出的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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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监督管理科
邮编:721400
序号 |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 发文时间 |
1 | 陕西宝鸡 恒兴石化有限公司.docx | 2024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