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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凤翔烈士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公示

信息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4-06-04 16:28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升凤翔烈士纪念园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凤翔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批复》(宝凤政函〔2024〕11号)要求,现将凤翔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公示如下:

一、保护名称:凤翔烈士纪念园。

二、保护地址:长青镇石头坡村(原太昌村)。

三、保护级别: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四、保护范围:凤翔烈士纪念园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以陕(2022)凤翔县不动产权第00012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勘测定界的保护范围平面图划定界线为准(详情见附件),共计770平方米(1.1551亩)。保护范围为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界址点连线为界,东:J2-J3连线为界;南:J3-J4连线为界;西:J4-J1连线为界;北:J1-J2连线为界。

东侧以J2号界桩(X:3823300.694,Y:36428962.667)、J3号界桩(X:3823266.713,Y:36428983.241)为界。

南侧以J3号界桩(X:3823266.713,Y:36428983.241)、J4号界桩(X:3823256.802,Y:36428966.867)为界。

西侧以J4号界桩(X:3823256.802,Y:36428966.867)、J1号界桩(X:3823291.508,Y:36428945.781)为界。

北侧以J1号界桩(X:3823291.508,Y:36428945.781)、J2号界桩(X:3823300.694,Y:36428962.667)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联系电话:0917-7219865     联系人:杨 帆

办公地址:宝鸡市凤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东湖路125号)

附件:烈士纪念园平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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