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6103220160075147/2024-02918 |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4-09-25 15:21:00 |
名 称:宝凤政发〔2024〕12号: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政府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第一批)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宝凤政发〔2024〕12号 |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高新区管委会:
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和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镇(街道)综合执法赋权工作的通知》(宝司发〔2023〕55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向各镇下放部分区级行政执法权(第一批),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赋权移交。严格落实省市关于“成熟一批、下放承接一批”的赋权方式和要求,结合凤翔区实际,从《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中选取11个部门23项行政执法权下放各镇(详见附件)。执法权下放后,行政执法权由各镇依法行使,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重复执法问题。
二、明确权责边界。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各镇行使后,区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与各镇的执法工作职责边界,镇政府与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镇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者镇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有关部门或者镇政府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根据城区现状,对城区行政执法管辖权边界进行划分,明确执法权限和范围,避免出现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等问题(具体划分详见附件1)。
三、推动工作落实。区委编办、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区级各相关行政执法权下放部门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事项赋权确认书》。各镇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执 法权承接工作,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镇级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禁随意抽调、借调镇级综合执法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设备、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在编在岗,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执法。赋权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监管职能,不能一放了之,加强对镇政府执法业务指导和培训。区司法局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加强对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权行为的监管,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定期督查评估。区委编办要将各镇赋权的执法事项清单上传“陕西省权责清单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示,会同区司法局、有关部门对镇级承接落实行政执法权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下放事项动态调整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对下放执法权事项清单进行调整。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赋权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交接时间。为稳妥推进行政执法赋权移交工作,本次赋权设置过渡期,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3月19日为下放行政执法权过渡期,过渡期内,下放的行政执法权由区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常行使,各镇参与配合。2025年3月20日起,由各镇按照下放事项行使综合执法,区级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
附件:1.宝鸡市凤翔区下放镇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
2.行政执法事项赋权确认书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宝鸡市凤翔区下放镇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赋权部门 | 承接镇 | 职责边界 |
1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 11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2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3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罚款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凤翔分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5 |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出护栏;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主城区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关镇管辖区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规划区内主次干道。 |
6 | 对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施工作业完成后存留废弃物、未清理现场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7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及规定的强制措施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主城区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关镇管辖区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规划区内主次干道。 |
8 |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主城区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关镇管辖区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规划区内主次干道。 |
9 | 对违反规定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10 | 对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违反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主城区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关镇管辖区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规划区内主次干道。 |
11 | 对违反规定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主城区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关镇管辖区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规划区内主次干道。 |
12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未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的环境卫生整洁,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13 | 对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未按规定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主城区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关镇管辖区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规划区内主次干道。 |
14 | 对食品摊贩未在划定的经营地点、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影响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未及时清理场地,破坏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主城区辖区内背街小巷及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关镇管辖区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规划区内主次干道。 |
15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处罚 | 《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16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17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18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区交通运输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19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
20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 区商务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外区域。区商务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范围。 |
21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外区域。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范围。 |
22 |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处罚 | 《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区卫生健康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城关镇负责零号路以东,南大门西府大道以南,原氮肥厂什字以西,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北的城外区域。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零号路以西,西府大道以北,原氮肥厂什字以东,凤范路三里河村段、湫太路小沙凹村段以南的城区范围。 |
2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 | 各镇人民政府 |
附件 2:行政执法事项赋权确认书
赋权方: 局,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职务:
承接方: 镇人民政府,办公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职务: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赋权事项实施依据:
赋权起始日期:
职责边界划分:
交接方:(单位盖章) 承接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