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了规范我区区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宝鸡市凤翔区区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宝鸡市凤翔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
宝鸡市凤翔区区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规范我区区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出台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向区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政策制定机关反映问题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政策制定机关是指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措施,是指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应当坚持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转送、交办举报事项;
(二)督促检查重要交办举报事项的处理;
(三)对本级政策制定机关举报处理工作提出改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职责】政策制定机关是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的办理机关,负责受理、核查、反馈办理结果等工作。
以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及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定,或者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部门按照上一款规定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事项办理工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办理。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本部门负责举报处理工作的机构、人员及相应职责,及时办理举报事项。
第六条【举报渠道】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各单位的官网、官微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渠道。
第七条【举报形式】举报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举报,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等;
(二)明确的政策措施,或者名称、文号、制定机关等可以确定具体政策措施的信息;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和依据。
第八条【接收处理】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举报,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转送政策制定机关:
(一)对以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及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提出的举报,转送牵头起草机关。情况重大的,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工作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区政府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提出的举报,转送制定机关;
(三)对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制定或以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提出的举报,转送牵头制定机关。
政策制定机关收到举报人向本单位直接提出的举报,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登记并处理。
第九条【受理条件】政策制定机关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形式;
(二)举报的政策措施属于本部门制定或者牵头起草、制定的;
(三)举报的政策措施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材料补正】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制定机关可以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告知举报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举报的政策措施不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
(三)举报的政策措施不属于本部门制定或者牵头起草、制定的;
(四)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不属于反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
(五)举报的政策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废止;
(六)举报事项已在办理过程中或者已办理结束,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重复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多个举报人对同一政策措施提出的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合并处理;对同一举报人重复提出的举报,可以不重复处理。
第十二条【征询意见】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举报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机关、专家学者意见,组织第三方评估或者听证。
被集中举报且明显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三条【办理期限】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三方评估、听证以及因情况复杂需向上级机关请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办理结果】政策制定机关核查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实名举报人:
(一)发现存在应审未审问题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二)发现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适用例外规定情形,发现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未发现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
(四)已失效、废止或者已经修改且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办理终结。
政策制定机关收到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转送的举报事项,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抄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五条【监督抽查】区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辖区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具体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
根据监督抽查工作需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要求政策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改进意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发现政策制定机关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举报处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举报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实名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的;
(三)办理举报事项推诿、敷衍的;
(四)其他需要改进工作的情形。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被举报的政策措施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政策制定机关提出调整、终止实施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第十七条【约谈整改】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举报处理工作改进意见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谈政策制定机关负责人。
约谈可以指出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并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约谈情况应当报告区人民政府,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政策制定机关应该将本单位举报处理数量及相关情况按年度汇总报告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九条【保密责任】对举报人的信息、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举报事项处理机关应当严格保密,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政策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分级管理】任何单位、个人认为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出台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同级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