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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编辑: 辛伟 来源: 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3-11-06 15: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经凤翔区政府授权,区卫健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陕西省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为进一步推动卫生健康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编制本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

宝鸡市凤翔区卫生健康局

二、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

宝鸡市凤翔区卫生监督所

三、行政执法人员

宝鸡市凤翔区卫生健康局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卫生执法监督人员。

四、行政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卫生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诊疗、计划生育以及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职业卫生等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检查权、处罚权、强制权等。     

五、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六、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执法工作。

(一)卫生健康监督检查程序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仪表端正,行为规范。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被检查人的陪同下,开展日常或专项执法检查;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

3.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实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二)行政处罚程序

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听证程序案件。

七、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行政强制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三)行政检查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

违法实施行政监察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八、投诉举报电话

区卫健局:0917-7282515      地址:城关镇雍兴路南段

区卫生监督所:0917-7213057  地址:城关镇秦凤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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