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 理由 |
有无便民措施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市级 |
县级 |
镇(街)级 | |||||
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 |
√ |
法律 |
|||
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 |
√ |
法律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行政法规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 |
√ |
行政法规 |
|||
4 |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办理《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六)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七)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 |
√ |
法律 |
|||
5 |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办理《食品小餐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
法律 |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申请人 |
√ |
法律 |
主办: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15013079号-1 网站标识码:6103220011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本网站建议使用IE8.0版本以上浏览器访问
宝鸡市凤翔区统计违纪违法举报电话0917-721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