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法律法规,凤翔协康第二诊所向我局申请撤销诊所备案。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意以上诊所依法撤销备案。
自公告之日起,凤翔协康第二诊所《诊所备案凭证》作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再以被撤销备案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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