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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

信息来源: 凤翔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6-03-26 09:38

凡持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依据宝民发〔2026〕28号文件《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宝民发〔2026〕29号文件《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标准和电价补贴对象、标准的通知》、宝民发〔2026〕8号文件《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标准的通知》,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服务标准分别自2025年10月1日、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服务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从2025年10月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47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8520元/人˙年(710元/人˙月)。

2.照料服务标准: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执行同一标准。从2026年1月起,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标准提高到535元/人˙月;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标准提高到321元/人˙月;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标准提高到214元/人˙月。

照料服务费由区民政局统一安排用于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服务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同时,城乡特困人员还享受电价补贴5元/人˙月。

联系方式:凤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917-72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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