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权责清单 | |||||||||
序号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承办部门 | 权力来源 | 监督电话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凤政办函〔2019〕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移民、农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核的文书);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稽察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职权 | 7219265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 | 行政 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区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凤政办函〔2019〕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职权 | 7219269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3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四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宝凤政办函〔2021〕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职权 | 7219270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4 | 行政 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宝凤政办函〔2021〕43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职权 | 7219265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5 | 行政 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21年12月24日修改)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凤政办函〔2019〕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职权 | 7219269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6 | 行政 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2.《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凤政办函〔2020〕7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职权 | 7219270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7 | 行政 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2.《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凤政办函〔2019〕46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法定职权 | 7219269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8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职权 | 7218515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9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林业局 | 法定职权 | 7282858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0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草原防火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予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2人以上进行核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作出决定阶段的责任:行政机关在决定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增加书面凭证,即行政主体无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区林业局 | 法定职权 | 7282858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7年修正本):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法定职权 | 721233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2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法定职权 | 721233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3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 | 法定职权 | 728253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 | 法定职权 | 728253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5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企业、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及诉讼复议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按时限送达许可文书,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按省、市审管联动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推送许可信息,并由监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 | 法定职权 | 728253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6 | 行政征收 |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节土地征收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内容。 |
1、受理阶段责任:遵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受理统一征地任务。 2、准备阶段责任: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后,提出征收土地申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在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公示届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障费用全额划拨到指定的财政专户。 3、实施阶段责任: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并依法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4、结束阶段责任: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组织实施。依据省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文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公告,组织财政局与被征地镇政府进行结算。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宝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凤翔分局 | 法定职权 | 728253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7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承担全国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制定教育督导的基本准则,指导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
1.审查阶段责任: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实地调查。 2.督促整改阶段责任: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3.决定阶段责任:公布督导报告,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管理责任:对被督导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区教育体育局 | 法定职权 | 7212245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8 | 行政 奖励 |
防震减灾工作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联评。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个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法定职权 | 7213609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19 | 行政奖励 | 申报对湿地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联评。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个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林业局 | 法定职权 | 7282858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0 | 行政奖励 |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提高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联评。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个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职权 | 721736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1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联评。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个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职权 | 721201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2 | 行政奖励 |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联评。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个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农业农村局 | 法定职权 | 7212013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3 | 行政奖励 | 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城市绿化条例》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联评。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个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 法定职权 | 7218308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4 | 行政奖励 | 法治宣传的表彰和奖励 | 《陕西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与表彰和奖励 |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先进个人、单位进行联评。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个人、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县政府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区司法局 | 法定职权 | 7212335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5 | 其他 | 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4.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区司法局 | 法定职权 | 7212335 | 凤翔区人民政府 | |
26 | 其他 | 行政执法监督 | 《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 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执行情况; 2.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
区司法局 | 法定职权 | 7212335 | 凤翔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