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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9-14 11:07

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推动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宝鸡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及信息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宝市公审办字〔2024〕1号)《宝鸡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宝市公审办字〔2024〕2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局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相关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公平竞争情况,现制定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机制,请遵照执行。

一、审查工作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机构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三)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责任

公平竞争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政策措施的承办股室(单位)及起草人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应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标准、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按发文流程报批审签后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由文件起草股室(单位)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组织领导

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的组织工作,成立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领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局党组书记、局 长 王三信

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鸿斌

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蒲建忠

副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苏佩

成员:各股室负责人、检测中心、执法大队、质检所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价格股,由价格股负责局公平竞争审查、安排和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

四、审查对象及范围

(一)需要公平竞争审查的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无需公平竞争审查的包括: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财务、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二是一般性事务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五、审查方式

(一)对拟出台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均需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做好存档。各股室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通过申请可征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由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股室单位进行会审,研究提出审查是否通过的书面意见,再报分管领导和局主要负责同志实施。

(二)与其他单位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实施的,由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局负责起草的区政府文件、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承办股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在上会审议或会签、签发时,有重大改动的,需重新进行审查。

六、审查流程

(一)把握审查标准。一是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措施则必须进行审查;二是核对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三是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如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则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可以实施;如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但适用例外条例,说明具体情况后可以实施;如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又不适用例外条例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二)把握时间节点。一是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审议前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以多个区级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规范性文件,在送其他部门会签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是以本局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前进行审查;四是不需要提交审议的,在呈送局领导签发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各股室负责本股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局分管领导。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杜绝不审查、漏审查、不认真审查等问题,切实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审查质量。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各项要求,严把起草关,审查关,进一步提高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确保审查效果。强化学习培训,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认真开展自查。本机制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各股室、单位要结合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对本股室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四)做好信息汇总。各股室、单位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查工作流程进行审查,每年年底将各自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报公平竞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涉及行

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程序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的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 否 违反相关 标准的 结论(如 违反,请 详细说

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使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 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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