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贩卖、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禁止杀害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或者商品交易等经营者,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六、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八、禁止破坏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救护机构。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鸟类等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视违法行为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宝鸡市凤翔区林政管理所,凤翔区东关10号院。)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917-7282858、7216686
宝鸡市凤翔区林长制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