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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李梅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宝凤劳人仲案字〔2025〕10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限期举证通知》《开庭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本案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宝鸡市凤翔区市民中心323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开庭后5日内请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宝鸡市凤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