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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区域的通告

信息来源: 凤翔区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10-13 10:41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区禁售、禁限放烟花爆竹区域。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宾馆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区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区域;⑤仓库、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⑥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居民住宅小区;⑧其它严禁烟火的场所。

(二)城关镇、凤翔高新区涉及的陈村镇、长青镇、柳林镇区域。

(三)区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二、限放区域

除上述规定禁放区域以外,凤翔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三、禁售区域

(一)城关镇东关社区、南环路社区、南大街社区、凤鸣路社区、关中社区、东湖社区、东大街社区、西城社区及东大街村、西大街村、行司巷村、北大街村。具体范围为:笙箫园以西、西府大道以北、秦公路以东、凤泉路以南区域。               

(二)凤翔高新区涉及的柳林镇、陈村镇、长青镇区域。

四、禁限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年全时段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处罚依据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对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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