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6户企业(名单附后):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查,下列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无法以其它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公告送达拟吊销凤翔县金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6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宝凤市监罚告字5-4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