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红:
本局于2026年2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宝凤市监处罚〔2026〕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38587.50元;2.在规定期限内,因未缴纳上述罚款,逾期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38587.50元,以上合计7717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莉娟 韩引凤 联系电话: 0917-7215826
联系地址: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宝鸡市凤翔区城关镇南环路1号)
宝鸡市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