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凤翔春晖诊所、凤翔彪角康乐诊所向我局申请撤销诊所备案。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同意以上诊所依法撤销备案。
自公告之日起,凤翔春晖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MACUQ11M761030517D2222))、凤翔彪角康乐诊所《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MA6XB5BR261030517D2192)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撤销备案诊所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9月14日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