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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凤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依法督促辖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公告

信息来源: 凤翔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6-10-09 10:36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我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秩序,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防范用人单位用工法律风险,现就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做到全员参保、足额申报,不得选择性参保、漏保少缴、瞒报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参保。

二、法定参保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并可按月将社保缴费明细告知职工本人。

不得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发放社保补贴、职工已参加城乡居民保险、试用期不参保”等理由拒绝参保,此类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办理要求

尚未办理单位社保登记、存在漏保职工的用人单位,请于2026年10月24日前,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单位公章等资料,到宝鸡市凤翔区市民中心一楼大厅对应窗口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增员手续;用人单位也可通过陕西省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平台线上办理参保业务。

请各单位先行开展用工自查自纠,全面梳理在职职工用工及参保情况,及时补录漏保人员信息,按期完成整改。

四、法律责任

逾期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常态化组织开展社保稽核、专项执法检查,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依法处置,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

五、投诉举报

职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参保、漏保少缴社保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我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现场提交材料反映问题,我局将依法核查处理。

人社局社保股:市民中心三楼    

咨询电话:0917-7219011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经办地址:市民中心一楼大厅工伤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咨询电话: 0917-7211060

职工养老保险

经办地址:市民中心一楼大厅职工养老保险经办窗口           

咨询电话: 0917-7281767  0917-898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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