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刘清莲申请的位于凤翔县城区东湖路中段文化路住宅区(房屋所有权证号:第2504号,建筑面积90.71㎡)的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1年07月19日刘清莲、邓丽芳、邓丽君、邓丽霞、邓勇五人来我中心就邓存科与配偶刘清莲共同共有的上述不动产继承权问题接受了问询,出具了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经调查,该不动产所有权人邓存科于2020年02月10日去世,配偶刘清莲健在。邓存科的父亲邓森林、母亲吕敏姐先于其去世。生前共有四名子女,未与他人签订收养、抚养协议。根据继承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可以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对于该不动产邓存科的继承问题,所有继承权人都做出明确表态,并签写了书面声明,邓丽芳、邓丽君、邓丽霞、邓勇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现刘清莲表示愿意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为申请人刘清莲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凤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