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景立仁申请的位于凤翔县城南大街14号建筑公司住宅楼1号楼东单元1-2-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第1758号,建筑面积88.94㎡)的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2年03月2日景立仁、景立宏两人来我中心就景旭初与配偶裴英俊共同共有的上述不动产继承权问题接受了问询,出具了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经调查,该不动产所有权人景旭初于2018年03月05日去世,配偶裴英俊先于其死亡。景旭初的父亲景贵福、母亲杨慧玲先于其去世。生前共有两名子女,未与他人签订收养、抚养协议。根据继承人所提供的死亡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可以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对于该不动产景旭初的继承问题,所有继承权人都做出明确表态,并签写了书面声明,景立宏表示愿意放弃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现景立仁表示愿意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为申请人景立仁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凤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