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187号
现将鲁少婷申请的位于凤翔柳林镇西凤酒厂家属区23号楼二单元2-4-3号(房权证凤字第001220号,建筑面积58㎡)的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4年08月14日,鲁少婷一人来我中心就李仝海单独所有的上述不动产继承权问题接受了问询,出具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公证书等。
根据(2024)陕宝凤翔证民字第71号公证书内容,该不动产所有权人李仝海于2009年11月18日去世,配偶卢玉秀于1987年06月20日去世。李仝海的父亲李氏、母亲王氏先于其去世。李仝海生前共有二名子女,根据继承人所提供的公证书可以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问题,根据(2024)陕宝凤翔证民字第71号公证书内容,李仝海生前有遗嘱,但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李仝海的二名子女对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及无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公证处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李仝海的遗产应按遗嘱由鲁少婷继承。现鲁少婷表示愿意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为申请人鲁少婷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5日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