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375号
现将衡小会申请的位于凤翔县长青路南段西侧揽盛苑12号楼二单元2-17-4号,建筑面积132.75㎡的继承权一事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22日,衡小会、常佩和常江峰三人来我中心就常华和配偶衡小会共同共有的上述不动产继承权问题接受了询问,出具了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等。
根据凤翔区人民法院(2024)陕0322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该不动产所有权人常华于2022年07月21日去世,配偶衡小会健在。对于该不动产的继承问题,根据凤翔区人民法院(2024)陕0322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衡小会继承该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各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继承权问题,如有异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无异议,逾期我中心将依据凤翔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陕0322民初2598号为申请人衡小会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宝鸡市凤翔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5日
陕公网安备610322020001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