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司法部关于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和区纪委监委关于“群腐”整治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着力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纠治突出问题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法和强化服务、纠治突出问题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法和强化服务,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区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917—7215316 7212123 7212839
0917—12345
投诉举报邮箱:sfjfzg7215136@163.com
投诉举报邮寄地址:凤翔区市民中心八楼司法局811办公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二、投诉举报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可在工作日内进行投诉举报: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执法的;
2、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表明身份的;
3、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依法组织听证、未送达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未告知当
事人救济渠道等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
4、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或者事
实认定不清,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5、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6、存在酒后执法、推诿拖延、态度恶劣,侮辱、谩骂、殴打监督对象,威胁、恐吓举报投诉人等不文明行为的;
7、存在野蛮执法、重复执法、多头执法问题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三、整治重点
(一)行政许可方面
1、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等。
2、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许可的问题。主要包括: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增加审批条件、环节、材料,以及要求提供与行政许可无关的证明材料;行政许可清单之外,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专项计划等形式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等。
(二)行政检查方面
3、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部门和镇村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等。
4、行政检查事项没有及时清理调整导致的乱检查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等。
5、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依然入企实施现场检查等。
6、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同的行政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协调,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未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等。
7、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专项检查不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未经评估、未制定计划、未经批准开展的行政检查;“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等。
8、检查方式不合理不规范,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入企检查人员数量过多,对简单事项复杂化检查;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行政检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
(三)行政处罚方面
9、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包括: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依据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等。
10、裁量权基准滥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实施处罚规定;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的问题等。
11、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等。
12、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行使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处罚决定前,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等。
13、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或相互推诿扯皮;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等。
(四)行政强制方面
14、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导致财物损坏、丢失;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操作等。
四、不予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者投诉请求的;
2、投诉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范围的;
3、已被纪检监察、信访或其他机关受理的;
4、应当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5、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6、对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诉讼结果不服的;
7、其他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的。
五、投诉举报须知
1、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进行恶意投诉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如借投诉举报名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的事项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否则将不予受理。
3、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时应注明投诉举报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4、投诉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否则处理意见无法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的责任,由投诉举报人承担。
5、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宝鸡市凤翔区司法局
2025年4月1日